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数据提供单位或者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校核申请。

数据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校核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校核时间的,经数据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将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对确定有误的,立即予以更正。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交数据提供单位,并督促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大数据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不同的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通知数据提供单位限期校核,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期校核完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