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公共数据的管理要求。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和标准确定的公共数据类别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