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
(二)不依法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等区域并向社会公告的;
(三)不依法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
(四)不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不依法公开水土保持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工作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