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跟踪检查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信息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