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扩大罚款范围、变更罚款标准的;
(三)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或者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或者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的;
(六)玩忽职守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