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