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的,在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管理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一)成立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养维护、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
(三)设立社会基金、捐赠财物;
(四)提供技术支持;
(五)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