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