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