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