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