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