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煤矿企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报废矿井前,应当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并接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