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煤矿企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报废矿井前,应当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并接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