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煤矿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