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信、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煤矿企业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