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煤矿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建成的煤矿应当通过升级改造,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达到标准的煤矿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