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