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备、场所、电源等便利条件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