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广播电视的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