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等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应溺爱未成年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应当立即寻找;发现涉嫌引诱、胁迫、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