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考评学校的重点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制度,指导学校、幼儿园通过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人在文化、体育、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