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网信、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