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并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建立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