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过程中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