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措施,改善工作场所劳动卫生条件,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加强监管部门与技术支撑部门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推进职业健康工作。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