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对从事动物疫病免疫、检疫、监测、检测、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