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二条有效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批准。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专职消防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