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七条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工作人员和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支持、帮助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