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三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三十日内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