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危险特性不明确或者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有相关资质的可以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并依法利用、处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