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产品应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