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有较大风险的;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三)连续一个月以上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
(四)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五)开展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为志愿服务协议签订提供指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