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已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身份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其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