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八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四)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或设计图纸。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