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持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或设计图纸。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