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护理人员从事老年人照护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