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协调有关部门为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开展签约合作、设置分院或者医疗服务点等方式,在医疗和照护服务、专业培训、疾病防控、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做好居家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符合条件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便于居家老年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