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与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医养康养结合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服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督机制。具体评估、运行和监督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