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短期托养、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代办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咨询、医疗体检、用药指导、康复护理等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教育讲座、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养生保健服务;
(五)安全指导、应急救助、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安全保障服务。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