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地理标志产业促进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