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