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控,加强应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