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举报损害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认养树木花草,兴建、养护城市公园绿地以及其他城市绿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