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移植,且无移植价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砍伐、移植树木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