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客家文化特色旅游纳入全域旅游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客家文化特色旅游重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依法利用镇村客家文化特色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