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馆、博物馆等机构和教育实践基地,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推动开展客家文化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项目宣传、展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