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