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