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实行认定制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认定和公布;(二)跨设区的市的红色文化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认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