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照下列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一)为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等情形因公牺牲的,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抚恤标准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二)评定为烈士的,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子女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三)因公(工)致残的,参照伤残人民警察标准享受优抚待遇;

(四)对因公牺牲辅警家庭,因公(工)负伤、生活困难、患重大疾病辅警的慰问,参照人民警察慰问标准执行;

(五)因公(工)负伤的,享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对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有关费用,公安机关可以先行垫付,协调相关部门或者社会力量予以帮助。

辅警享受抚恤优待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