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投入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社会投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当明确修复目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支持政策、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有两个以上社会意向投资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依法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