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