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